首圖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施工篇 之 第三章 建築物之防火 之 第四節 防火區劃 第七十九條    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五○○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前項應予區劃範圍內,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