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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傳媒/記者李祖東報導】高雄市議員陳美雅表示,「性騷擾犯罪」案件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如果被害人在知悉犯罪六個月之內沒有提起刑事告訴,那麼就無法對加害人進行刑事上的追訴行為。因此,當加害人不是去向偵查犯罪機關自首或投案,卻是去向偵查犯罪機關告發自己,顯然是想要鑽法律漏洞,藉此獲得一個不起訴處分,混淆視聽,掩飾自己的犯罪行為! 加害人是不可以當告發人的,這是一種法律上的錯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