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圖

新聞中心/整理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的車輛,在同一縣(市)內總分支機構合計共3輛為限之規定,依109年12月31日司法院釋字第798號解釋,修正放寬為可各自申請3輛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提醒,使用牌照稅免稅是從申請日起算,免稅前稅額會按日計徵,符合以上免稅條件者,請儘速向財稅局申請。 如有使用牌照稅疑問,請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