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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新埔鎮民代表會第22屆(第2選舉區)前代表范振葵因故解除代表職權,依地方制度法第81條第1項規定,鎮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新埔鎮民代表會第22屆(第2選舉區)代表應選名額2名,經新竹縣政府解除范振葵代表職權後,該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且所遺任期超過 2 年,新竹縣選舉委員會依法辦理補選。 新埔鎮民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