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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將至,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僱主,除夕及農曆春節初一至初三為國定假日,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薪給假。若勞資雙方原約定的工作日適逢國定假日,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如遇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應予補假;補假期日,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若僱主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月薪制或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同,也適用前述法令規定。 勞工局指出,今年除夕及農曆春節自1月28日至1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