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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政府/圖取自google地圖 嘉義縣政府依據經濟部水利署修正「地下水管制辦法」第17條賦予權限,從110年10月1日起至113年9月30日,受理早於99年8月4日前就已開始使用的水井納管業務,符合納管資格的既有水井依據「水權登記收費標準」規定,向縣府提送水權登記時,免收2,700元規費。 為協助境內1,358家合法畜牧場辦理符合納管資格水井提出水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