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圖

【今傳媒/記者李祖東報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勿將不使用之車輛,停放在住家附近的巷道或停車格而不繳納使用牌照稅,切莫以為沒有實際行駛就不算「使用」公共道路。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了仍要繳納欠稅外,還會被處罰稅額 1 倍以下之罰鍰。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規定,其實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