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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心/整理 為避免稅捐課徵或調查過程中,納稅者權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2條規定,除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且得不經稅務機關許可,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接受調查。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已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納保官),協助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協調,受理申訴、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