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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1月1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為法定休假日,僱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給假並給薪;如該日適逢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期補假。若僱主經勞工同意於法定休假日或補假日出勤,應依法加倍給付出勤工資。勞工局進一步說明,若法定休假日經勞資雙方協商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應獲得個別員工同意。經調移後,因原休假日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僱主無需支付加倍工資。然而,僱主使勞工於調移後的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