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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昨日(6 月 10 日)創新及科技局(創科局)在 Facebook 以「Uber 有選擇但仍知法犯法」為題,以 Uber 電召車違法但 UberEATS 是合法,指 Uber「有選擇採取合法或違法方式推動共享經濟」,先不討論這個不合乎邏輯的因果關係,創科局局長楊偉雄在 2015 年 8 月稱讚 Uber 夠創新 [1],上任創科局局長後,在同年年尾卻批評 Uber 挑戰香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