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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9年3月25日訂頒「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的稅務紓困措施,適用期間自109年1月15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納稅義務人如因疫情影響而無法如期一次繳清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可於申報期限截止日110年5月31日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期限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