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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醫療特區條例》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在其執業場所顯著位置懸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有關單項診療服務許可證,並公示診療時間、藥品及醫療服務價格等訊息。衛生技術人員開展醫療衛生技術活動時應當佩帶有本人姓名、照片、職務或者技術職稱的標牌。醫療機構的牌匾、印章和醫療文書中的機構名稱應當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載明的機構名稱相同。第四十二條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應當依法簽署醫學文書和醫學證明文件,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