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圖

因欠稅名下不動產被國稅局禁止處分,為何仍被行政執行分署扣押存款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日前接獲民眾詢問,對此提出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及第39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未提供擔保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其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應納稅捐未依法申請復查且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