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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表示,為配合國家語言發展法,日前已修正公布「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其有關護照外文姓名音譯的規定,改為「國家語言」,所以未來包括閩南、客家、原民等語言的逐字音譯,亦可以成為護照外文姓名的拼音使用方式。(圖/Flickr) 現行申辦中華民國護照時,個人中文姓名翻成英文時,是以「漢語拼音」、「通用拼音」、「國音第二式拼音」及「威妥瑪(W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