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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為鼓勵失業勞工穩定就業,並紓解照顧服務業及特定行業人力需求,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提供「缺工就業獎勵」及「照服員就業獎勵」,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或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於符合規定之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行業、照顧服務業等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滿30日,並符合「缺工就業獎勵」及「照服員就業獎勵」相關規定,檢具應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