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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高雄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若當年度同時出售多筆土地,應注意各筆土地取得日期,避免將適用房地合一新制的應稅土地交易所得,誤申報為舊制免稅土地交易所得、從當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減除,導致漏報課稅所得額。 高雄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其出售土地取得日在104年(2015年)12月31日以前者,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