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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僱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並且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即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日前有事業單位因為申訴職場性騷擾的員工已離職,或是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就停止調查程序或沒有後續處理,經本局性別工作平等會審議認定違法,即被處罰最低新臺幣10萬元以上,最高50萬元以下罰鍰,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