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圖

就業服務法第5條明文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僱主對求職者或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予以歧視。有學者建議勞動部應檢討現行「16個禁止歧視類型」,例如將階級、語言、黨派取消,將新興的歧視類型如星座、血型、生肖等,納入未來修法方向。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