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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心/整理 按稅捐稽徵法之規定,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時,若核定稅額通知書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依規定格式,敍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如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至於對非核定稅捐之行政處分有疑義,例如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