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連續轉售 千萬別疏忽「這細節」...當心被罰! – 民生頭條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為促使房地交易正常化,《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財政部111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104501470號令規定,個人於2021年7月1日起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含紅單),應於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但個人如果在2021年6月30日以前出售有獲利,則必須於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