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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遺產稅,係以該項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前次被繼承人的財產已申報繳納遺產稅者為限。 免2次課稅!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同筆財產可免稅。圖:截自freepik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前揭規定的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