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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20條經修正,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逾30日後最高加徵率由原本的15%降至10%,今年1/1起施行。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在施行日後滯納期滿及繳納者,滯納金適用新修正的規定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10%。在施行日前已滯納期滿或已繳納者,都不適用修正規定,仍按每逾2日加徵1%及最高加徵15%之規定。 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