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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以顯著偏高的價格向關係人購買土地嗣後出售,如未能檢據說明取得成本偏高緣由或無正當事由,稽徵機關仍將依時價調整補稅。 【焦點時報/記者羅蔚舟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於查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轄區內甲公司於109年2月間以高於同地段土地價格向關係人甲公司之負責人及負責人父親購買土地(下稱關係人土地),取得土地價格4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