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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並兼顧自動販賣機營業人實務作業及保障民眾索取統一發票兌獎權益,財政部於110年10/22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18條及第32條規定,自111年1/1起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另考量營業人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需要時間,依自販機取得時點分別訂定有1年及6年的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