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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季到來,青年畢業生走入職場常遇到的問題是「僱主是否可和勞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間僱主可以無條件終止勞動契約嗎?」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說明,現行勞基法並未明文規定試用期制度,勞雇雙方可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的試用期,而「試用期間勞工」的勞動權益與「正職員工」並無不同,雙方約定勞動條件應遵循勞基法規定,不論試用期屆滿與否,僱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