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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屍體怎麼不先報警?蘋果日報新聞,我比較好奇的是: 立法院公報紀錄記載,前天委員會的事「均經在場委員無異議通過」到底是不是事實?在野三黨都不滿,說不是事實。到底是不是?如果真不是,那不就是有人在偽造文書,有人在唆使僞造文書?(公務員聽說有個特別罪名。)這可是非告訴乃論的罪吧。在野黨怎麼不先要求徹查此事,反而去要求重審?到了犯罪現場,發現了屍體,應該先報警吧。『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前天初審攸關一例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