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圖

為防杜跨國企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但為避免對臺商全球投資布局造成影響,前開制度之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訂定。配合「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施行期滿(1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