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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將至,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僱主,內政部所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包括農曆除夕、春節農曆初一至初三。如勞雇雙方原約定工作日適逢國定假日,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國定假日如遇勞工法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補假日期則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如僱主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即指除原本約定照給工資外,得再加發一日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