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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海關線上申請復查機制已上線,商民請善加利用。 高雄海關表示,依關稅法第45條及第9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的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等案件,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之翌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對於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所為罰鍰等處分不服者,依同條例第47條規定亦同,籲請商民特別注意申請復查期限,以免因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