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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條        (修改) 建築物在施工中,如有第五十八條各款情事之一時,監造人應分別通知承 造人及起造人修改;其未依照規定修改者,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處 理。 第 62 條        (勘驗程序) 主管建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