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市地政局:不動產經紀、租賃住宅服務廣告 應註明業者名稱 | 桃園電子報-在地新聞天天報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公布109年度不動產經紀業及租賃住宅服務業違規裁罰情形,總計裁罰34案,罰款金額共計200萬元。地政局指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都規定,廣告應註明業者名稱,立法意旨在表明廣告刊登事項責任,讓業者對其廣告內容負責,並便利消費者辨識廣告刊登者。地政局表示,註明業者名稱雖是小小動作,對消費者來說卻很重要,業者在刊登廣告時,常因經驗不足......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公布109年度不動產經紀業及租賃住宅服務業違規裁罰情形,總計裁罰34案,罰款金額共計200萬元。地政局指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都規定,廣告應註明業者名稱,立法意旨在表明廣告刊登事項責任,讓業者對其廣告內容負責,並便利消費者辨識廣告刊登者。地政局表示,註明業者名稱雖是小小動作,對消費者來說卻很重要,業者在刊登廣告時,常因經驗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