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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舊違章建築修繕處理辦法」於週三(4/30)市政會議通過,明訂桃園市內85年8月15日以前的舊違章建築可申請修繕許可,此辦法在舊違章建築未依規定拆除前,可進行必要的維修,保障居住安全。 桃園市內85年8月15日以前的舊違章建築可申請修繕許可。圖:都發局提供 建管處強調修法絕非鼓勵違建,而是提供最基本的居住權。經了解老舊違建住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