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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使用管理 第 70 條        (查驗) 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直轄市 、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完 竣。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 使用執照,並得核發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