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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112)年6月30日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處6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同條第4項規定處罰車主「弔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桃園市警察局針對今年年中覆盤,檢視上半年交通執法跟防制事故成果。 嚴重違規超速被扣牌部分民眾,欲規避監理機關的扣牌程序,進而懸掛「偽造號牌」在道路上遭警方查緝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