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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已繳納稅捐未申請復查確定案件,如有錯誤溢繳稅捐之情事,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仍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稅,惟應儘早提出,以免逾期申請而喪失退稅權益。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條文已於去(110)年12月17日經總統公布後施行,納稅義務人自行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而溢繳稅捐案件,其退稅申請期限已由原本繳納之日起5年內延長為10年內。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