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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與菲律賓,在五號簽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事前並未對外公布,引發外界質疑是否「讓利」,目前就雙方合作協定有下列幾項: 1 雙方執法避免使用暴力或不必要武力。 2 經濟海域重疊區域內,雙方對可能非法捕魚另一國籍漁船執法,須提前一小時通報彼此漁政、海巡機關與駐外館處。 3 倘漁船確定違法而遭逮捕,該漁船提出適當保證書或其他擔保,或支付符合逮捕方法律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