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圖

停了許久,在2009年的第一天為大家繼續寫修繕法律專欄,今天來談談大家較不熟悉的消防相關法律。  一、消防法第十一條:  地面樓層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