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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模林若亞11年前申報所得稅時,將治裝費以執行業務所得列舉必要費用扣除,遭國稅局以她領經紀公司薪水,屬薪資所得,不得列舉。林打官司討公道,法官認為有爭議聲請釋憲。大法官昨作出745號解釋,認定國稅局不允許薪資所得者,比照執行業務者列舉扣除作法違憲。 財政部表示,既然大法官解釋已經做成,財政部就會著手檢討,並參考國外作法,調整現行薪資扣除額定額扣除方式。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