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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今年的修正條文,其中第31條之1提到:只規定駕駛人行駛道路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汽車駕駛人罰台幣3000元,機車駕駛人罰台幣1000元,而且不止於此,使用裝置可能會擴大範圍到平板與電腦。 此修正條文是在於「危險駕駛」的基礎之上,只要被認定有礙駕駛安全的行為,皆會被開罰,因此不再侷限於開車時「手持」講電話,像是上網、傳簡訊......